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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剑君十二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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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6-22 09:29:00  | 显示全部楼层 | 阅读模式
你在忆石之《致芥沫——剑君十二恨的姿态(转贴)》收悉。特转一文以示礼尚往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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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6-22 09:30:00 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著作权法所称抄袭、剽窃,是同一概念(为简略起见,以下统称抄袭),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。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,需具备四个要件:第一,行为具有违法性;第二,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;第三,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;第四,行为人有过错。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,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,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。因此,更准确的说法应是,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。 二、从抄袭的形式看,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,也有经改头换而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,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,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。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。高级抄改需经过认真辨别,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。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: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,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;不改变作品的类型,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,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,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、内容,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。 三、如上所述,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氏李权利一样,需具备四个要件,其中、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。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,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。 四、对抄袭的认定,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、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、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.反构成上述要件的,均应认为属于抄袭。 (《摘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有关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汇编》199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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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6-22 09:48:00  | 显示全部楼层
鉴于此文,我想,君对“抄袭”一词的理解似乎太过人性化了,然而在现实生活中,更多的是要靠法律条文来科学界定吧。 也许老兄没有理解我那晚在聊天室说的话,但我约略能感受到谈话时你的成见(如果没有,自然更好,某在此先行道歉)。在我的概念里,“抄袭”和“抄书”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指征。我当时所言,意为后者,也就是朱弦所指“思想贩子”一意。这摘那抄,满纸名家名言,或做学生读书笔记状,令人望而生畏,却少有挖掘自己的思想与观点。我行言一贯直接了当,不知是否那夜是否对老兄有所唐突,若有,再致歉意。却不知日后交流其可?!若如此反应,某还是放弃了好。至于前者“抄袭”一意,是某所不齿者,以前没做过,现在没做过,今后更不会做,终生无憾。在此于之,也无屑一辩。望兄见谅。 他日若有心思和时间,我会小撰一文,以明吾意。界时还望剑君兄不吝赐教。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-6-22 9:50:50编辑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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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6-22 12:56:00  | 显示全部楼层
复函收讫。相信您应该看出我的一个意图:劝诫“古今纵横”的写手们;也相信您更应该看出我的另一个意图:对您那晚善意提醒的回报。 我一向心仪其文如其人的风格,对于这样的朋友,我愿成为守护他(她)的灯神;我一向厌恶知行不合一的写手,更别提那些卑劣的抄袭者了。相信您一定知道,我国法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贫弱;相信您更应该明白,作为心灵产品的文字,是不可能完全被法律条文所界定。至于是“抄”还是“没抄”,个人心灵中最起码的良知倒完全可以界定! 然而,对于读书笔记我倒是欢迎的,我希望能早日看到一些优秀的知人论世之作。对于您所说的“自己的思想与观点”,我不得不为您加个注释,即您的意思包括了那些断片与火花。因为,自己真正的思想必须有其坚实的理论框架,自己真正的观点必须有其系统的论证背景,用学术的话说,就是必须得建构一系列自己的话语范畴。相信您应该不是这个意思,不然对“古今纵横”的要求也太高了吧。 欢迎来稿,我临文必当持敬恕之态。
恰如猛虎卧山丘,潜伏爪牙忍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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