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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.4]“性贿赂”无法追究凸显法律尴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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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1-4 18:43:41  | 显示全部楼层 | 阅读模式

曾经有网友认为,接受性贿赂不是女公安局长双规的新闻卖点,媒体为吸引眼球而人为炒作是不适当的。我认为说得很对,性贿赂无非是另一种形式的贿赂,无论是在男女官员身上都可能发生的。

但《深圳市检察院称女局长接受性贿赂不属侦察范围》一文还是让我有点吃惊。因为目前只是确认安惠君受贿30多万的事实,却没有提及性贿赂。据说,“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,‘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,因此没有提及’”。

性贿赂也应该是一种贿赂,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,这一点理解起来应该没有疑义的。“贿赂”的本意是“用财物买通别人”。那么提供性服务,其本质也是为了“买通别人”,获得自己的利益,称为“性贿赂”并无不妥。

但是,目前法律上对“性贿赂”好像没有明确的界定,留下了一个法律空白。依现行《刑法》,贿赂罪的“贿赂”仅被限定为财物,而不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,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“性贿赂”行为无法归罪。而老百姓的不满也是显而易见的,如果这种丑恶行为竟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,就等于是放纵犯罪,放任腐败。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,都会感到气愤和焦急的。

照目前的情况看,深圳检察院的做法也谈不上有什么不妥。因为他们确实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侦查,跟他们的主观动机是没有关系的。造成这种情况,只能说是法律的尴尬。

所以,呼吁赶紧对涉及性贿赂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法规范,增设“性贿赂罪”也可以,将现“贿赂罪”中“贿赂”的外延扩大到非物质性利益也可以,只要法律上有个明确说法就行,总之不能存在这样的法律盲区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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